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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、香港個人稅務比較

2018-6-7 17:05| 發佈者: elton| 查看: 20921| 評論: 0

摘要: 台灣、香港個人稅務


台灣、香港個人稅務比較


一、稅務概覽

香港居民稅務

香港以應納所得額為計稅依據,薪俸採用15%的標準或2%- 17%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。納稅人可以採用超額累進稅率計算薪俸稅,但按超額累進稅率徵收的薪俸稅,不得超過以扣除費用前的總所得乘以標準稅率計算出來的稅額。


 


台灣外僑稅務

台灣個人所得是以家庭為單位,採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制,綜合所得包括營利、執行業務、薪資、利息、租賃、權利金、自力耕作漁牧林礦、財產交易、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、退職所得,以及其他所得;納稅人本人、配偶,和申報受扶養的親屬,全年所取得以上各類所得的合計,就是綜合所得總額,綜合所得總額減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。


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公式:

綜合所得總額-免稅額-扣除額=綜合所得稅淨額

綜合所得稅淨額 × 稅率%-累進差額=應納稅額

應納稅額-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=應退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

 

二、實例試算

香港居民稅務

陳先生是香港居民,已婚並育有一子,孩子今年15歲。陳先生的父母今年都已滿70歲,父母與陳先生同住,由陳先生供養。同時,陳先生及配偶還負責供養配偶年滿70周歲的父母。陳先生全年收入是港幣96萬元,其中繳納強制公積金全年港幣1.8萬元。陳先生於相關納稅年度支付進修費用5萬元,另外支付住所房貸款利息8萬元。

 

陳先生在香港應交所得稅為:


按四級累進稅率計算的應交稅金:


按應稅所得15%計算的應交稅金:128,000 X 15% = 19,200港元

由於按累進稅率計算出的稅款小於按15%計算出的稅款,因此,在香港陳先生全年應交稅款8760港元。



台灣外僑稅務

假設陳先生在台灣已婚,育有一子,孩子今年15歲,全家居住於台灣;陳先生的父母都已年滿70歲,父母與陳先生同住,由陳先生扶養;陳先生全年薪資所得台幣3,648,000元(即港幣960,000元,匯率為1:3.8),其中免稅所得伙食費台幣28,800元,以及年終獎金新台幣 300,000元,公司依法代扣繳薪資所得稅額台幣371,800元。陳先生的爸爸及媽媽各有銀行利息所得台幣140,000元,陳先生夫妻及其他受扶養親屬並無其他所得;另外支付健保費台幣128,688元、醫藥費台幣20,000元。

依這個計算公式:

綜合所得總額-免稅額-扣除額=綜合所得稅淨額
綜合所得稅淨額 × 稅率%-累進差額=應納稅額
應納稅額-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=應退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


綜合所得總額:
全年薪資收入 - 免稅所得伙食費 + 父母銀行利息收入 = 綜合所得總額
NT$3,648,000 - NT$28,800 + NT$280,000 = NT$3,899,200


依所得稅法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應自行繳納稅額為應納稅額減全部扣繳稅及可扣抵稅額後之餘額,其餘額為正數者應自行向國庫繳納,若為負數者,則依法可以申請退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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